除了勞動合同,還有工資卡、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等,這些用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jù)。除此之外,勞動者能否用其他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jù)有哪些?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jù)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情況,搜集提供下列證據(jù):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原件。用人單位下發(fā)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單位公章,可以證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
。2)有勞動者本人簽名的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原件。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托代理關系,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的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
。4)依法取得、沒有疑點的錄音、錄像、照片。錄音要能夠清楚地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方面的反證。另外,勞動者在工作中的錄像、照片也可作為提供勞動的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需要經(jīng)仲裁庭組織質(zhì)證后,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