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因病到醫(yī)院就醫(yī)請假被拒,“私自”外出看病后竟被單位拒之門外,一怒之下單方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仲裁原工作單位要向其補償近1.4萬元,單位不服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王某原工作單位支付給她相關經濟損失合計15701.95元。
今年35歲的王某原先是淮安市淮陰區(qū)某單位操作工,平均月工資為2000多元,雙方簽訂有一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起止。
但在2015年7月23日,王某自己通過郵局向單位郵寄一份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前提下,她自己主動從7月24日起與單位解除合同。
據(jù)王某介紹,她于2015年7月23日請假去看病,由于車間主管請假一周沒有上班,她就找到單位另一負責人請假,誰知被訓斥,她也忍不住發(fā)了幾句牢騷和這名負責人吵了幾句,就到醫(yī)院看病。
然而,王某從醫(yī)院回來后,保安說單位相關負責人不準許她進入廠區(qū),于是她就打電話給之前與她發(fā)生爭吵的這名負責人,誰料這名負責人直接掛斷電話,再打就被拒絕接聽了。
王某覺得,自己身體不適請假外出看病被拒,后看完病回來又被單位拒之門外,這是單位變相強迫她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她就在看病當?shù)貙懥艘环荨督獬齽趧雍贤ㄖ獣粪]寄給單位,要求自24日就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因為覺得自己是被迫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王某于是就向淮安市淮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她原先工作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代通知金、失業(yè)賠償金等損失。2015年11月17日,淮陰區(qū)仲裁委裁決王某原先工作單位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945.8元。
員工自己提出離職,單位還要賠錢,王某原先工作單位怎么也想不通,于是就將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確實在2015年7月23日、24日兩天至醫(yī)院就診,對于身體不適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理應給予病假,但王某原先單位卻未能給她病假,該單位損害了作為勞動者王某的合法權益,導致王某被迫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所以王某工作原單位應該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